近日,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奎某某、石某某違規在森林防火期及防火區域內,使用明火過失誘發森林火災而涉嫌失火罪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奎某某、石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刑。
2024年4月22日,奎某某、石某某相約到昆明市西山區某村后山山腳竹林處捕竹鼠,二人到現場后將干枯的竹葉聚集堆攏,使用一次性打火機點燃后產生煙霧灌堵洞口熏捕竹鼠,后捕鼠未果,便從地溝打水澆了洞口及竹葉并在現場停留約半小時后離開。二人當時已造成枯竹葉陰燃情況但并未覺察,后導致某村后山發生森林火災。經鑒定,火場面積為254085平方米(約381.1畝)。
近日,西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省民族宗教委職工干部、團結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以及轄區內居民群眾共計50余人旁聽庭審。
庭審中,奎某某、石某某當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表示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的事實及主張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亦無異議。
最終,西山區法院以失火罪判處奎某某、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責令二人對已在原地補種的樹種1506棵管護3年,確保3年后的成活率不低于80%;認購價值人民幣20070元的林業碳匯進行替代性修復。
檢察官還結合案件的事實及失火案件頻發的情況,教育被告人并告誡旁聽群眾,希望大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森林防火令,不違規野外用火,做好防火工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