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通過行政復議化解爭議,不僅減輕了我們的訴累,還降低了我們的維權成本?!?/span>
近日,重慶市北碚區行政復議機關成功化解一起機動車檢測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案件。該案通過啟用“碚復調”工作機制、指派行政復議調解員搭建“政企對話平臺”,將原處罰金額從2.5萬元依法調整至裁量基準下限,既嚴守安全監管底線,又傳遞了助企紓困溫度,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注入新動能。
用真心把脈問診,找準問題根源
去年6月,北碚區某行政執法機關在某機動車檢測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對貨車欄板高度進行人工檢測,即出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行政執法機關對此依法立案調查,經過調查詢問、聽取陳述申辯等程序,認定其行為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應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基于此,決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5萬元。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該公司表示自身系新成立企業,本次違法是初次,且檢測項目收費僅為80元,在發現問題后,公司立即進行了全面自查和整改。公司認為處罰金額與其違法情節、整改態度不匹配,于是向北碚區行政復議機構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
民有所呼,政有所應。接到申請后,北碚區行政復議機構立即啟動了涉企行政爭議審理程序。經查明,該公司在機動車檢測過程中遺漏應檢項目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但該公司系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且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等裁量因素也是客觀存在的。主辦人員通過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多次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快速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即在于行政處罰幅度是否適當,是否完全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
用巧勁以調促解,化解“罰單”爭議
“僅從法律適用、證據采信的書面角度去審視案件,合法性是無可爭議的,但裁量因素也是本案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因素!”主辦人員強調,“只有堅持寬嚴相濟、法理相融,才能達成個案處理的最優效果,這也是當前深入踐行監管為民理念,積極推行服務型執法,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在貫徹落實中的具體實踐”
為妥善化解爭議,更好推動行政機關與當事企業達成調解,復議機關啟用“碚復調”以調促解機制,并指派行政復議調解員、市政協委員、某企業負責人楊某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同為企業負責人的楊某發揮專業優勢和經驗,充分釋法明理,順利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合意。
最終,行政處罰機關充分考慮了該企業違法行為輕微且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等裁量因素,且從支持初創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同意按照裁量基準下限調整罰款金額,并免除逾期加處的罰款。復議機關隨即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予以確認,使這場爭議得以圓滿解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這份帶著“法治溫度”的調解書,既守住安全檢測底線,又傳遞出“包容審慎”的監管信號。
在行政復議階段通過調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不僅減輕了企業訴累,降低了企業維權成本,還能讓企業將更多精力投入到生產經營中,為民營企業特別是初創企業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辦真事多措并舉,規范行政行為
爭議得以順利化解,離不開“碚復調”工作機制的高效運轉。而這只是“碚復調”推動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源頭化解的一個縮影。
近年來北碚區司法局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錨定深化“復調對接”做實實質性化解的目標,不斷從辦理復議案件中總結行政爭議調解點,充分發揮調解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創立了“碚復調”工作機制。該機制自創立以來不斷迭代升級,從糾正行政機關存在瑕疵的“以調促糾”模式,擴展為既能調解民事與行政復合法律關系爭議,也能調解行政裁量權爭議的“以調促解”工作機制。通過打造“碚復調”工作室等調解平臺,強化推動行政爭議在基層、初始階段得到有效化解,已累計受理5批145件,其中2批74件通過調解化解,化解率為51%,在化解涉及面廣、影響人數眾多的集團性行政爭議案件效果顯著。去年,該機制已成功入選全市首批“復調對接”創新機制。
下一步北碚區司法局將進一步完善“碚復調”工作機制,積極打造“行政復議+行政機關+社會力量”調解鏈,推動爭議源頭預防。一是常態化聯絡溝通機制防“案發”。建立完善調解員聯席會議、業務指導等制度,確保協同推進行政爭議多元實質化解,各環節銜接順暢、協調有序、規范高效。二是共享信息資源防“案藏”。依托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派出法庭、鎮街司法所等窗口拓展解紛渠道,同時借助調解員在各自行業領域中接觸到糾紛情況,加強信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創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手段,提升調解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三是聯合培訓提升防“案長”。通過開展“錯案講評”等專題講座,強化對行政部門法律指導,提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聯合區法院組織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參加“行政審判講堂”培訓,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定期發布典型案例,總結“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成功經驗,形成示范效應,逐步建立高效、專業的行政爭議調解隊伍,為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北碚建設筑牢法治基礎。
復議機構工作人員與調解員組織當事雙方開展調解
經調解達成一致后,復議機關制發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