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摞厚厚的庭審示證提綱,幾百頁紙密密麻麻地列出了一起案件的所有證據,見證了一位檢察官堅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履行職責使命、精準指控犯罪的過程。
翻開卷宗,《法治日報》記者看到,這是一起復雜的經濟類犯罪案件——不僅案件較為新穎,犯罪嫌疑人對所涉罪名避重就輕甚至不認罪,連偵查機關都對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與檢察機關產生過分歧。
“我們牢牢樹立證據意識,通過引導偵查和補充偵查,把牢‘質檢關卡’,提升辦案質量。”該案承辦人、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季蓉近日接受采訪時說。
這事還要從2021年7月說起。有兩家公司為獲取高額的場外貼息,經郝某等人介紹,分別在某銀行存入2000萬元、1000萬元的定期存款。然而,到期后卻發現存款被他人用于質押擔保且已被銀行劃扣。兩家公司負責人立即報案,隨后銀行也報了案。
隨著警方調查深入,一個以場外貼息為誘餌、以企業大額存款為目標的金融詐騙團伙逐漸浮出水面。
郝某等人誘惑上述公司到其指定銀行辦理大額定期存單后,非法獲取存款公司的資料并偽造公章,指使笪某某等人持假章到銀行辦理存單質押擔保,騙取銀行向郝某等人控制的公司授信并開具銀行承兌匯票。開票后,郝某將匯票多手背書變現,并經多個私人賬戶轉移后分贓。
收到兩家公司和銀行報案后,偵查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鼓樓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無數次的研討、案情分析,季蓉認為本案并非一般的合同詐騙犯罪,而是一起金融詐騙犯罪,提出要“一案雙查”,同步偵查上游犯罪和下游洗錢犯罪。
經過引導偵查,在審查批捕階段,季蓉梳理現有證據發現,能夠證實該犯罪團伙的作案方式,于是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以騙取票據承兌罪批準逮捕,并列明詳細的繼續偵查提綱,要求公安機關查明郝某等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以明確上游犯罪定性,并重點圍繞涉案資金的流轉情況進行補充偵查,深挖洗錢犯罪線索。
最終,偵查機關以郝某涉嫌貸款詐騙罪、洗錢罪,笪某某涉嫌騙取票據承兌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這時,我們和偵查機關對笪某某是否涉嫌洗錢罪產生了分歧。”季蓉回憶說,而犯罪嫌疑人始終不承認自己犯的主要罪行,郝某僅供認其有騙取票據承兌行為,否認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認為自己僅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否認洗錢行為;笪某某辯解不知道所持公章是假章,自己只是幫助郝某去銀行辦理業務,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
真相到底是什么?
“一切以證據說話。”季蓉說,語氣堅定。
為此,季蓉又開展了自行補充偵查。她馬不停蹄走訪了銀行及金融監管部門,查詢當時的票據貼現政策,了解民間融資成本等,經過審查資金流和票流,證實郝某在明知當時銀行貼現成本低于民間融資成本的情況下,于開票當日下午就將票據多次背書轉讓,并使用多個個人賬戶分散轉移及歸集資金,徒增了很多交易環節,產生了大量資金損耗,各方之間也不存在真實的業務交易,這異常操作明顯具有掩飾、隱瞞上游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目的,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而是自洗錢行為。
“笪某某的辯解也不能成立,其通過快遞收取公章,并持他人公章去銀行辦理業務,明顯不符合公司的正常印章管理規定,不符合常理,且笪某某在本案之前也參與過類似的業務。”季蓉說。
檢察院通過審查資金流向后,發現有一位李某某也曾經提供賬戶幫助轉移資金,之后依法監督公安機關對笪某某、李某某涉嫌洗錢罪立案偵查。
那段時間,季蓉經常工作到深夜十一二點,新證據、新進展也讓案情逐漸明朗。庭審前,她充分復核證據情況,吃透全案卷宗,將每個細節都牢記于心;庭審時,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觀點和意見,她用手中的證據進行一一回應。
在她辦公室,記者翻開庭審示證提綱看到,每一組證據都包含著各種詳盡的資料,如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銀行流水、票據系統查詢記錄等。每組證據最后還有精心提煉的小結。單是犯罪嫌疑人的某張銀行卡流水情況就有30多條記錄并附有光盤。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意見,以貸款詐騙罪、洗錢罪判處郝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0萬元;以騙取票據承兌罪、洗錢罪判處笪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對其他人員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刑。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郝某、笪某某提出上訴,前段時間,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司法體系運轉中,檢察機關肩負審查案件、精準指控犯罪的重任,通過引導偵查和堅持親歷性原則開展自行補充偵查,確保訴訟證據鏈的真實、完整、有效,對構建和完善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起著重要作用。”季蓉說,“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新時代賦予檢察機關的高標準和嚴要求,必須為之不懈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