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龍江省雙鴨山市集賢縣永安鄉,兩位農資店的銷售員因一場客戶之爭,攪起了軒然大波……
事件起因
原告呂某與被告趙某,曾在同一農資店做銷售員,原本低頭不見抬頭見,卻因爭搶客戶爆發激烈口角。憤怒之下,趙某做出了沖動之舉——在兩個鄉村的主干道,甚至農田電線桿上張貼起紅紙黑字的辱罵標語。這些刺眼的文字如鋒利的刀片,劃向呂某的心頭,也在寧靜的鄉村里掀起輿論的漩渦。
不堪其辱的呂某精神受到嚴重創傷,不得不住進雙鴨山市精神病防治院,在醫院度過了漫長又煎熬的5天。雙鴨山市集賢縣公安局迅速介入,對趙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然而,法律的懲戒并未讓這場紛爭就此平息,雙方就民事賠償問題始終僵持不下。無奈之下,呂某一紙訴狀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場名譽權糾紛正式在法庭上拉開帷幕。
審理經過
案件審理過程中,三大爭議焦點如同三座大山橫亙在前:趙某的行為是否確鑿構成名譽權侵權?原告提出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有據?行政處罰與民事責任又該如何合理銜接?這起發生在農村熟人社會的案件有著獨特的復雜性。在鄉村這片熟人扎堆的土地上,矛盾一旦激化,就如同投入池塘的巨石,漣漪會迅速擴散,影響范圍遠超想象。趙某的侮辱行為不僅嚴重傷害了呂某,還破壞了鄉風文明,甚至可能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威脅到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
面對這樣棘手的局面,集賢法庭辦案法官王佳麗深知,僅僅解決“法結”遠遠不夠,更重要的是解開雙方的“心結”。原告呂某因趙某的公開辱罵,在村里飽受非議,住院期間內心的屈辱感如影隨形;而被告趙某卻覺得自己已經受到行政處罰,對民事賠償滿心抵觸。如果只是簡單地依據行政處罰結果來推定民事責任,很可能陷入機械執法的困境,既無法滿足原告的訴求,也難以讓被告心服口服,最終導致被告上訴,白白消耗司法資源,還會讓雙方的對立情緒愈演愈烈。
為了打破僵局,法官決定從解法結與解心結雙管齊下。王佳麗不辭辛勞,多次走訪當事人所在的村屯,深入了解雙方多年來積累的恩怨。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巧妙運用“背靠背調解”技巧,分別與原被告單獨溝通,分析訴訟風險。法官耐心地向原告解釋,過高的訴求可能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同時向被告強調,拒不賠償不僅會面臨強制執行,還可能受到信用懲戒。此外,法官還引用類似案例,詳細說明精神損害賠償的合理性,讓原告感受到自己的訴求被尊重,也讓被告真正理解賠償義務的必要性。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法律規范與當事人的心理預期逐漸達成一致,雙方終于放下成見,理性地做出妥協。
調解結果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趙某需一次性賠償呂某波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500元。這份調解協議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名譽權侵權及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同時充分考慮了趙某已受行政處罰的事實,真正實現了“以調促和”,讓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完美統一。
這起名譽權糾紛的成功調解,有著非同尋常的典型意義。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深刻認識到趙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呂某的個人權益,更對當地鄉風文明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通過實地走訪,法官發現雙方多年的同事關系和業務競爭,使得矛盾極易反復和擴散。最終,雙重處罰不僅維護了呂某的合法權益,也向轄區村民敲響了警鐘,真正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導向。
集賢法庭將繼續深化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預防在前、調解優先、運用法治、就地解決”的理念落到實處,讓小小的法庭,釋放出守護法治的巨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