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未經申報、命名、備案、檢疫的新品玉米種子,冒充品牌玉米種子銷售。面對“零口供”,湖北省恩施市檢察院邀請種業專家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查清關鍵事實。
經恩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A公司罰金30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45.54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
守門
對假種子案精準立案監督
姚雯/漫畫
2022年8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業農村局對A公司銷往恩施的2021年11月批次玉米種子及田間玉米植株葉片進行抽樣檢測后,認定A公司銷售的這批名為“東單1806”的玉米種子全部為假種子,遂將線索移送恩施州公安局,并通過“兩法銜接”平臺同步抄送至恩施州檢察院。隨后,該線索被分別交辦給恩施市公安局和恩施市檢察院。
收到線索后,恩施市檢察院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會同公安機關進行案件會商。承辦檢察官向宗卿將證據一一羅列,發現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A公司銷售的不同批次種子均為刑法意義上的假種子,且由于售出的玉米種子均在生長期,無法確定損失情況,該案是否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的立案標準存在爭議。
為實現精準監督,恩施市檢察院將相關情況上報給恩施州檢察院,由恩施州檢察院組織兩級檢察機關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進行研判。“農業農村部門近期復函說明,經進一步對A公司銷往他處的同批次玉米種子抽樣檢測發現,該批玉米種子名不副實,均非‘東單1806’。相關銷售金額已經超過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雖然A公司可能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的行為,但目前無法認定是否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不應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立案,建議結合銷售金額考慮,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檢察官聯席會議上,與會檢察官經過研判,最終形成一致意見,認為現有證據已證實A公司涉嫌犯罪,符合立案標準。2023年4月,恩施州檢察院向恩施州農業農村局移送涉嫌刑事犯罪函,并監督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立案偵查。
破壁
借智專家突破“零口供”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邀請恩施市檢察院依法介入該案。考慮到案件涉及種業全流程,專業性較強,該院邀請恩施州農業農村局派種業專家同步介入。
“這些種子就是‘東單1806’玉米種子,不是假種子。”偵查過程中,李某堅稱沒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面對“零口供”困局,恩施市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圍繞案件調查中遇到的種子育種、備案、檢疫、銷售等專業問題展開討論,明確偵查取證重點及細節。根據種業專家提出的生產、銷售規范流程,承辦檢察官提出詳細的引導偵查意見:核實A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并著重固定委托生產合同、產地檢驗記錄、出庫單、銷售單、種子檢驗檢測認定意見等客觀證據;對其他涉案人員展開更全面深入的偵查,厘清責任鏈條,避免遺漏共犯;圍繞李某的辯解補充證據。
經查,2021年11月至12月,A公司將其研發的未經申報、命名、備案、檢疫的新品玉米種子,包裝成“東單1806”玉米種子,并冒用其他公司的廠名、廠址和許可證編號標注在包裝袋上,向恩施州內3家公司銷售,銷售金額共計45.54萬元。
至此,該案的物流、票據流、資金流證據相互貫穿、互為印證,并與生產端、運輸端、銷售端全面吻合,證據鏈條完整。2023年8月,恩施市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批準逮捕。
對李某批準逮捕后,承辦檢察官通過證據開示和多次釋法說理,促使李某如實供述犯罪行為。考慮到正值春耕關鍵期,為避免農戶損失進一步擴大,恩施市檢察院經科學評估后,建議公安機關對李某變更逮捕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待玉米成熟后,再移送審查起訴。
2024年2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恩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中,承辦檢察官發現涉案種子總量達6萬余斤,流向8個縣市40余個鄉鎮。“A公司以自行研發的玉米種子冒充品牌玉米種子進行銷售,所研發的種子未申報備案,也未檢驗檢疫,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假種子。確定該批種子播種后不存在減產和絕收情況后,我們認為其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承辦檢察官介紹,2024年12月,恩施市檢察院對A公司及李某提起公訴。今年6月4日,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既要從嚴打擊偽劣種子犯罪,更需全力助農護企、追贓挽損。”承辦檢察官通過進一步釋法說理,促使A公司退回全部贓款45.54萬元。
止損
多方聯動強化社會治理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如何在嚴厲打擊涉種子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實現標本兼治?恩施市檢察院凝聚多方力量,推動補強社會治理薄弱環節。
在辦理該案過程中,該院通過調閱資料、實地走訪發現,轄區大部分種子經營門店對假冒偽劣種子缺乏辨別能力,未建立銷售臺賬,無法對售出的假種子追溯去向,導致責任難以追查。
針對上述情況,2024年6月,恩施市檢察院向該市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開展專項整改,依法規范種業領域檔案資料,全面提升種業領域工作效能。同時,該院與市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建立聯席會議機制,持續督促,實現對種子市場的長效治理。
截至今年2月,恩施市農業農村局對轄區210余家種子經營門店進行專項檢查,下達整改意見書50余份、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9份,依法查處種子領域違法案件4起,處理涉種子投訴糾紛8起。
延伸閱讀
假種子、劣種子有不同的法律定義
一粒良種,萬擔好糧。種子是農業發展的根基與命脈,被譽為“農業的芯片”。種子的優劣直接關系到農作物的產量、品質以及抗逆性等關鍵因素,而假冒偽劣種子具有多維度破壞性,不僅直接導致農作物減產絕收,還可能引發區域性農業生態危機,威脅國家糧食安全與農民經濟利益。
我國種子法第48條規定,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為假種子,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為劣種子。違反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的行為,會被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處以罰款等,還可能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凈化種子生產、銷售環境,打擊違法犯罪,保障種質資源安全,檢察機關不遺余“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