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電信詐騙案件高發,有人為了謀取不義之財提供銀行卡、電話卡用于轉移錢款。更有甚者,對自己提供的銀行卡內的錢款打起了歪主意,本想“零成本”截留,卻不成想最終套牢了自己。
案情簡介
2024年初,賈某通過朋友得知提供銀行卡幫助走賭博流水可以獲得高額報酬。于是,便將自己名下的一張銀行卡、銀行卡密碼、手機銀行登錄密碼等提供給對方。幾天后,上家開始操作轉賬,賈某手機收到銀行卡的進賬短信,頓時“心生一計”。賈某想到,自己的微信之前綁定了這張銀行卡,若是將銀行卡內的錢提現到微信賬戶,豈不是賺得更多。賈某馬上打開微信,分幾筆陸續將該銀行卡內的5萬余元提現到微信賬戶,陸續用于還債、大額消費。上家發現后,微信聯系賈某要求返還錢款,賈某卻置之不理。目前,賈某因犯盜竊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昌平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并獲有罪判決,本案中涉及的其他成員另案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圖/昌平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