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有正氣,民族才會生生不息,國家才會興旺發達。近年來,浙江省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數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遞增,極大激勵了廣大群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有力弘揚了社會正氣,已成為浙江“最美現象”的一道靚麗風景線。
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大力推動見義勇為事業,讓見義勇為精神在浙江大地蔚然成風,助推更高水平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設,為我省“勇當先行者、譜寫新篇章”匯聚強大正能量。
一、做好見義勇為工作意義重大
見義勇為、匡扶正義、扶危救困、懲惡揚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時代精神的具體體現。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做好新時代見義勇為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深學篤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見義勇為工作重要論述精神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見義勇為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強調要讓見義勇為精神在中華大地上發揚光大;改進見義勇為英雄模范評選表彰工作,讓全社會充滿正氣、正義;發展壯大群防群治力量,營造見義勇為社會氛圍,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要以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論述為根本遵循,引領開創新時代見義勇為工作新局面。
——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舉措。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有利于推動廣大群眾自覺克服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等社會冷漠心態,壓制邪氣、匡扶正義,凝聚鼓舞人心、催人奮進的正能量,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源源不斷的精神動力和道德滋養。
——推進更高水平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設的現實需要。“一人興善,萬人可激。”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有利于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有利于激勵多元主體更加積極主動維護社會治安、應對突發災難事件、參與社會治理,有利于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助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和共同富裕省域先行。
二、強化保障“呵護”平凡英雄
見義勇為先進人物是英雄,但同時也是我們身邊的普通人,需要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愛、優撫和善待。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關心、照顧好他們,充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讓“德者有得、勇者有榮、助人有福”的價值理念厚植社會、深入人心。
——落實好保障措施。各級政府要大力開展記功獎勵工作,特別是縣級政府要不斷加大記功獎勵的力度和廣度。各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發現日常生活中涌現出來的“凡人善舉”,依法依規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兌現政策,落實就醫、就學、就業等優待措施,幫助見義勇為人員和家庭解決現實問題。特別要積極主動開展見義勇為評烈評殘和認定因公犧牲、因工死亡等工作,依法落實相關待遇,堅決防止出現“傷身又傷心、流血又流淚”現象。
——弘揚好崇高精神。加大對見義勇為英雄模范事跡的宣傳力度,組織開展事跡宣講,挖掘見義勇為英雄壯舉。大力宣傳黨委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對見義勇為先進人物的關心、愛護,宣傳見義勇為相關保障和獎勵政策。
——當好堅強后盾。發揮法治力量,強化執法司法保障,依法從快從重打擊行兇報復見義勇為人員的犯罪行為,嚴懲誣告、陷害等抹黑見義勇為人員形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等行為,要嚴肅查處、依法打擊、絕不姑息。大力引導廣大群眾旗幟鮮明抵制社會不良現象和歪風邪氣,加大輿論針砭和道德譴責力度,積極主動為見義勇為人員站臺撐腰。
三、齊抓共管推進見義勇為事業
做好見義勇為工作,是各級黨委、政府以及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擔當。
——進一步發揮黨委政府的統籌推動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自覺把見義勇為工作放到黨委、政府工作大局中去謀劃,與平安建設、法治建設、基層治理等緊密結合起來。特別是在組織體系、政策制定、資金力量等方面加強部署推動,為見義勇為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保障。
——進一步構建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黨委政法委要將見義勇為工作作為深化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認真研究將見義勇為工作融入網格治理、融入群防群治格局的有效途徑,并在獎勵宣傳引導、法律服務保障等方面積極探索。政法各單位要加大對侵害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深入研究正當防衛、無因管理、緊急避險、緊急救助等與見義勇為相關的法律問題,及時制定發布指導性案例。特別是公安機關要切實擔負起牽頭職責,將見義勇為工作與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推進、同獎懲。宣傳、民政、人力社保、教育、衛健、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要齊抓共管,充分運用數字化手段,依法及時落實相關政策待遇。
——進一步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局面。積極引導見義勇為基金會、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主動為見義勇為人員提供幫扶救助。宣傳引導廣大群眾主動參與到見義勇為這一崇高事業中來,積極為見義勇為人員和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幫扶和關心,積極參與治安巡邏、鄰里守望等群防群治活動。大力拓展見義勇為參與渠道,廣泛發動群眾積極參與見義勇為事業,吸納各行業從業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通報信息、救助幫扶、宣傳推廣。
——進一步發揮督查考核的指揮棒作用。各級公安機關要發揮統籌謀劃、組織協調職能,健全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對見義勇為日常工作的監督檢查,壓緊壓實責任,推動相關制度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