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并保護其合法權益,規范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規定,市人民政府制定《溫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隨小布一起來看。
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浙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若干規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
主要內容
01
關于見義勇為工作的職責分工
在政府職責中,明確了將見義勇為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平安建設工作體系;在部門職責中,規定了公安、人力社保、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衛生健康、教育、財政、司法、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的具體任務。
02
關于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
明確了《浙江省公安機關見義勇為行為確認工作實施辦法(試行)》是確認工作的主要指引;規定了情況復雜、爭議較大的確認事項,公安機關可組織有關部門、專家等進行評審后作出決定。
03
關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明確了見義勇為人員的逐級獎勵流程;根據事跡和貢獻,各級人民政府記見義勇為人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給予嘉獎;增加了優先授予或推薦見義勇為人員參評各種榮譽稱號的規定。
04
關于見義勇為人員的保障
增加了見義勇為經費兜底支付等制度;增加了對因見義勇為致孤人員和生活困難人員的保障性規定;明確了向見義勇為犧牲人員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明確了對獲政府獎勵人員或其遺屬的慰問應每年不少于一次等制度。
05
關于法律責任
增加了特定情形中,撤銷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記功獎勵,收回獎章、榮譽證書、獎金、撫恤金,終止有關待遇的規定。
06
新舊政策對比
一是規范工作流程。根據機構改革的要求,對見義勇為工作中實際工作職能已經轉移的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了對于情形復雜、爭議較大的見義勇為行為,在確認工作中的專家評議等制度。
二是提升福利待遇。在依據國家和我省相關上位規范,并參考省內其他地市相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障水平,如新增了見義勇為人員即時慰問、榮譽通報等制度。
三是強化兜底保障。根據《民法典》《社會保險法》等上位法,完善各項兜底措施,規定了見義勇為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分配制度,以及相關主體確實無力支付時,由見義勇為經費兜底支付等制度。
關鍵詞解釋
見義勇為行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注意事項
發現偽造事跡或申報獎勵時隱瞞事實真相,騙取記功獎勵的,由申報單位報請原審核、批準單位撤銷記功獎勵,同時收回獎章、榮譽證書、所獲獎金、撫恤金等;獲得記功獎勵后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由申報單位報請原審核、批準單位撤銷記功獎勵,同時收回獎章、榮譽證書等。
適用期限
《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溫州市見義勇為人員保障和獎勵實施辦法》(溫政令〔2007〕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