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著作權糾紛案件,為新興文化產品保護提供了裁判依據。
原告是一家深耕于CG(計算機圖像)領域的數字視覺創意公司,目前已成為全球領先的數字圖像服務商。2010年,受托為上海世博會中國館專門設計并制作了《動態版“清明上河圖”》長卷動畫視頻。

該作品的著作權人為上海世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其著作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許可給原告使用,并特別授權原告處理與案涉作品知識產權相關的維權行為。
《動態版“清明上河圖”》自2010年在上海世博會亮相之后,便成為世界焦點,引發網易新聞、中國文聯網、京華時報、中廣網、新華網等媒體爭相報道,被譽為中國館的鎮館之寶。上海世博會之后,《動態版“清明上河圖”》相繼在世界各地進行多次巡回展出,而且獲得了多項國家級、國際級大獎,具有極高的社會知名度。
2022年端午節期間及2022年7月10日至8月7日期間,新疆烏魯木齊市的某主題樂園舉辦“會動的《清明上河圖》”展覽活動后,原告對展覽活動現場播出的視頻以及被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的相關宣傳文章進行了取證。
經比對,展覽活動現場播出的視頻與《動態版“清明上河圖”》無論在場景設計、人物形象、動作效果(含姿態、位置、動作、行動軌跡等)以及夜景設計、呈現方式等方面都完全相同。
涉案展覽活動由三家公司共同策劃舉辦,分別為展覽活動的主辦單位,活動場地方和建設運營方。

原告認為,《動態版“清明上河圖”》是凝聚著作者創造性勞動的作品,其著作權依法應當受到保護。三被告未經許可復制、放映該作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關于著作權保護的規定,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三被告以相同的侵權故意,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第三人張某稱,張某與秦某合作創作了《會動的清明上河圖》《解讀清明上河圖》獲得版權局的《作品登記證書》至今合法有效,原告稱該作品侵權,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多輪的證據比對,法院判決:被告中兩家公司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判決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維權合理費用共計82,590.56元。
本案中,《動態版“清明上河圖”》是在中國古代名畫北宋畫家張擇端所作的《清明上河圖》的基礎上創作而成。保留了原作的色調、畫風、街道、船只、樹木、建筑等場景特征,以數字化3D圖像技術,將其中的人事物動態化,并根據場景配音。此外,《動態版“清明上河圖”》還增加了原作中沒有的夜景場面,展現了北宋時期城市的晝夜風景和人們的生活狀態。創作者對于人事物的動態化處理,聲效的配合以及夜景的呈現,均體現出了創作者的個性化構思,達到了著作權對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要求,可以認定該作品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該案的審理厘清了其著作權屬性,為類似新興文化產品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明確了未經授權傳播該類作品的侵權認定標準,嚴厲打擊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