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潛江法院在先行調解階段妥善化解四起商鋪租賃合同糾紛,商鋪面積達3518平方米,并組織各方續簽了租賃合同,既依法維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又有效促進了該商區餐飲、教培行業的健康發展。
甲、乙、丙、丁分別是從事餐飲、教培行業的商家,均承租了潛江A公司的商鋪用于各自經營,租賃面積共計3518平方米。租賃合同系半年一簽,合同租期持續至2024年6月30日。租期屆滿后,因四家商戶未與A公司續簽租賃合同,也未支付2024年下半年的租賃費,A公司遂將四家商戶分別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家商戶分別支付房屋租賃費及租賃期滿至騰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費,并立即拆除裝修設施、騰退商鋪等。
潛江法院立案后,通過詢問得知四家商戶在該商區經營多年,且每個商戶均有十多人的從業者。為促進經營秩序穩定和營造公正的營商環境,法院向雙方釋明了先行調解機制的優勢,并建議原、被告選擇先行調解程序。經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該系列案委托法院調解法官開展先行調解工作。
調解法官在現場調解了解到,四家商戶均表示愿意支付租金,也有意向續簽租賃合同,但認為去年該商區的部分改造直接影響到商家的經濟收入,且今年租金漲幅過高,商戶們的經營壓力更大,希望出租方能考慮到商戶的實際經營情況,適當減免部分租金,才拒絕支付已到期的租金。調解法官依法向商家講解了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釋明其理由不是拒絕支付租金的正當理由,且合同期滿后至今不但未支付租賃期內的租金,也未支付租賃期滿至今的租金,違法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同時,調解法官也就商戶的上述顧慮與A公司溝通,A公司表示被告方均是老租戶,此前均是按期交納租金,此次漲租金也是根據商區實際情況進行的調整,希望商戶能夠理解,但表示會在其他配套服務方面予以完善。
后調解法官組織雙方就租金的調整依據查看了相關的材料,一方面建議A公司考慮到訴訟成本和商鋪空置成本適當讓利,另一方面建議四家商戶考慮到前期裝修、設備等投資成本,以及商鋪遷移產生的損失,能夠續簽租賃合同。
最終,經過調解法官多番協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四家商戶均支付了去年欠付的租金,且當場續簽了租賃合同,A公司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四家商戶也正有序經營。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該案調解結案。至此,四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以調解化糾紛,以高效促營商。潛江法院始終堅持“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立案后的先行調解階段,經妥善處理涉企矛盾糾紛,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