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一個月,終于收到新卡了,開心!”
“一張小卡片能賣4萬元,你們玩的是什么東西?”
打開社交平臺搜索“球星卡”,不少“球星卡”買家曬圖交流,也有不少人對此感到不理解并發出疑問。
“球星卡”通常印有球員的照片、個人信息等內容,近年來逐漸成為一種流行的文化現象。像盲盒一樣,“球星卡”具有一定的社交屬性,在玩家群體中,也是一種兼具收藏和投資價值的商品。記者在購物平臺搜索“球星卡”時發現,價格大多在200元至2000元之間不等,而在二手交易平臺,一張卡片甚至可以賣出大幾千元甚至幾萬元的價格。但別有用心之人卻借此機會斂財,以合作生意的名義進行詐騙。寶山區人民檢察院近日就辦理了一起涉案金額超千萬元的案件,承辦檢察官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揭開這一新型騙局背后的陷阱。
部分涉案“球星卡”
案值超千萬
男子跟隨“圈內大佬”投資卻遭騙局
2024年5月初,寶山公安分局接到一男子報案稱自己遭遇了投資騙局。記者了解到,報警男子姓周,一直經營著體育收藏品的生意,在做生意的過程中,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球星卡”圈內小有名氣的沈某。
同月,沈某到案。“2022年左右,當時‘球星卡’的市場特別好,我靠著投資‘球星卡’和從國外進貨在國內售賣賺了大概一千萬左右。”沈某供述:“當時自己在圈內立下的人設就是‘有投資眼光’、‘很有錢’。”
就這樣,周先生經常在沈某朋友圈中看到其曬出的貨源,便以為自己抱上了“大腿”,主動和沈某一同合作經營“球星卡”業務。從2024年3月起,周先生與沈某簽訂了3筆合作合同,支付了460余萬元的貨款,而沈某只提供了價值86萬元的“球星卡”,其間沈某還陸續給了周先生價值20萬元的“球星卡”用作抵扣合同違約金。
隨后,周先生與沈某進行交涉,沈某承認自己虛構了進貨渠道和投資渠道,周先生便選擇報警。“2023年的時候,‘球星卡’行情就開始不好了,從國外進貨的價格還是居高不下,但國內‘球星卡’賣不出高價,并且海關對這類物品開始嚴查,導致很多貨都很難進入國內。”沈某回憶稱,在“球星卡”市場低迷期間,為了保持“圈內大佬”的人設,他開始倒貼錢經營,當自己的資金不足以周轉時,便通過類似手法,從其他五名被害人處騙取資金。
“問別人借錢,許諾給別人利息,等之前的人來要債,就再還錢給前面的人,拆東墻補西墻,越欠越多。”據沈某交代,在此期間,另外一名被害人催促其歸還現金時,其還網購練功鈔冒充真鈔蒙騙被害人。
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以合同詐騙罪對沈某提起公訴。近日,寶山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12年3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愿意為“情緒價值”買單
“卡片”變“卡騙”
“‘球星卡’之所以貴,也有不同的因素。一種是全球限量,每一張卡上都有編號,物以稀為貴,價格也就更貴;一種是有球星親筆簽名的;或者是同一名球星不同時期在不同球隊效力的,各有各的賣點。”本案承辦檢察官徐晨誠在采訪中向記者介紹,“球星卡”每年在上海、廣州等城市有線下展出活動,也可以進行線下交易。由此,“球星卡”給玩家們提供的“情緒價值”遠遠超過物品本身的價值。
同時,出于對于球星的喜愛或對于球星職業生涯的看好,玩家們選擇這樣一種方式來支持喜愛的球星。“球星卡”交易類似于文玩交易,可以表述物品的真偽,但無法認定物品的價值,因為一件物品在不同買家心里的價值是不一樣的,因此很難像商品一樣去進行統一定價。
記者通過搜索了解到,目前,對于“球星卡”有專門進行評級的鑒別平臺,平臺根據固定指標對卡片進行評級,并顯示參考價供買賣雙方參考,但并不能代表卡片在玩家之間的成交價格。
而由此引發的新型詐騙案件對于檢察官來說也是前所未有的。
“本案‘球星卡’詐騙不像傳統的電詐案件。”徐晨誠分析道,“沈某一開始是想要做生意并從中獲利的,盡管市場行情不樂觀,但其主觀上還是希望生意能夠做下去,所以才有了后續利用‘球星卡’進行詐騙,編造進貨渠道、與國外供應商的關系等等,從6名被害人處騙取卡片或錢財。”
新型消費引發新型詐騙
檢察官:此類商機存在風險
由于涉及被害者和資金交易較多,因此,確定本案的涉案金額是本案的難點之一。
“被害人之所以愿意相信沈某,可能不僅僅是被沈某在圈內的名氣所吸引,也是因為之前沈某曾帶他們賺過錢,我們認為正常做生意的部分,是雙方認可的交易,所以在最終核算時予以扣除。”檢察官告訴記者:“最后核算下來,本案案值高達1800余萬元。被害人年齡大多為二三十歲,且家庭條件比較好或收入比較高的青年。”
既然買賣“球星卡”存在一定風險,那么,是什么原因讓6位被害人接連被騙呢?在采訪中,檢察官也從被害者心理,以及此類新型消費市場的現狀進行了分析。
“被害人被騙主要還是他們想要靠買賣‘球星卡’做生意,以此來賺錢的心理。如果說買卡片只是用作個人收藏或者欣賞,不再進行買賣,那么從貨物的屬性上來講,是不存在風險的,因為此時無論市場價格怎樣浮動,都與買家本人無關。”徐晨誠說道。正如購買商品存在以原價購入和以促銷價購入,買家本人能夠理解和承受即可。
“但是想要做這個生意可能就要考量一下,尤其是在自己沒有貨源的情況下還要做生意。本案中的6位被害人都是只有資金,而沒有貨源,那么這個生意就要完全依附于第三方,第三方的資金流動情況又不能完全掌握,這時候就存在很大的風險。”
“球星卡”是基于自然人之間的交易,無法提供工商信息或抵押擔保,風險也會因此而增大。因此,檢察官建議買家購買“球星卡”時,應核實賣家身份、卡片來源及真偽,通過官方渠道或有資質的正規平臺進行交易,從而有效降低風險。
記者手記
近年來,二手消費、體育消費、娛樂消費等受到越來越多年輕消費者的喜愛,這類消費不僅滿足了消費者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也推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同時,隨著“球星卡”和盲盒等新型消費模式的興起,越來越多的年輕人被其獨特的收藏價值和隨機性吸引。
然而,在這股熱潮背后,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機利用這些商品的特性實施詐騙,給消費者帶來了經濟損失和心理困擾。許多受害者是年輕消費者,他們往往缺乏足夠的辨別能力和風險意識。
“球星卡”本應是帶給球迷們快樂和驚喜的收藏品,而不是詐騙的工具。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保護自身權益需要買賣雙方共同努力,對自身行為進行自律和約束。同時,面對市場波動較大的商品時,更需謹慎評估風險,避免盲目跟風,不被“驚喜”背后的陷阱所傷害。